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,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,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。一、案件梳理
(一)人物关系
原告为陈宇轩。陈宇轩与陈雨琳、陈萱系兄妹关系,三人父母为陈岳和林婉。陈岳和林婉生前仅育有陈宇轩、陈雨琳、陈萱三名子女。林婉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去世,陈岳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去世。
(二)房屋背景
原位于北京市某镇 xx 号有一处宅院,2006 年 11 月 9 日,林婉与甲镇人民政府签订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》。11 月 16 日,双方签订《暂缓选房协议书》,约定林婉选择甲镇回迁安置房,即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,此时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。
(三)案件进程
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,要求判决其单独继承被继承人林婉、陈岳名下的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所有权,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。陈宇轩称其父母生前在上述地址有宅院,经拆迁获得三套回迁安置房,且父母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立下自书遗嘱,决定将三套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。陈雨琳辩称,不同意陈宇轩诉求。一是不相信父母会将全部遗产以遗嘱方式给陈宇轩一人;二是认为涉案遗嘱为自书遗嘱,但父母没有书写能力,不符合自书遗嘱成立要件,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,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。陈萱则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及实体继承权利。法院审理中,陈宇轩主张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且有父母遗嘱,并提交遗嘱及选房通知等材料。林婉遗嘱表明将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陈宇轩继承,陈岳遗嘱内容类似。陈雨琳不认可遗嘱真实性,称父母无书写能力,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。
二、争议焦点
(一)原告诉求
原告陈宇轩请求单独继承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所有权。
(二)被告诉求
被告陈雨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,认为遗嘱不成立。
(三)焦点总结
涉案遗嘱是否有效,本案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。
陈宇轩能否单独继承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。
三、裁判结果
被继承人林婉与甲镇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《暂缓选房协议书》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由陈宇轩继承。
四、案件分析
(一)法律依据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继承开始后,有遗嘱按遗嘱继承,无遗嘱按法定继承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提供证据,否则承担不利后果。
(二)证据与事实关联
遗嘱有效性认定:陈宇轩提交陈岳与林婉的自书遗嘱,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,完成初步举证。陈雨琳虽质疑遗嘱真实性,但未提供反驳证据。且房屋实际由陈宇轩占有使用,综合判断,法院认可遗嘱真实性,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。
房屋继承判定:涉案房屋为陈岳与林婉夫妻共同财产,基于有效的遗嘱,陈宇轩有权继承父母在三套房屋中的份额,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五、胜诉办案心得
(一)收集遗嘱相关证据
遗嘱书证收集:原告陈宇轩收集到父母陈岳和林婉的自书遗嘱,遗嘱明确表明将一号房屋、二号房屋、三号房屋中属于他们的份额留给陈宇轩,这成为陈宇轩主张房屋继承的关键书证,从根本上支撑其对房屋所有权的诉求。
相关档案材料收集:同时收集选房通知等档案材料,进一步佐证房屋来源及遗嘱中涉及房屋的真实性,与遗嘱相互印证,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,使诉求更具说服力。
(二)应对对方质疑
遗嘱有效性反驳:针对陈雨琳提出的遗嘱不成立质疑,陈宇轩凭借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遗嘱,要求陈雨琳提供反驳证据。由于陈雨琳未能提供,陈宇轩成功维护了遗嘱的有效性,在遗产继承方式的争议中占据优势。
遗产分配主张回应:对于陈雨琳不相信父母将全部遗产给陈宇轩一人的观点,陈宇轩通过强调遗嘱内容及自身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,有力回应了陈雨琳的质疑,进一步巩固自身诉求。
(三)积极诉讼策略
全面准备证据:陈宇轩不仅准备了核心的遗嘱证据,还收集相关档案材料,从多方面构建证据体系,全面展示房屋来源、遗嘱订立及自身权益主张等事实,为法官准确判断提供充足依据。
合理运用法律规定:在诉讼过程中,陈宇轩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遗嘱继承和举证责任的规定,清晰阐述自身诉求的法律依据,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争议焦点和己方观点,增加法官对自己主张的认可度,最终获得有利判决。